一、目的
為加強設備設施拆除、報廢工作的管理,保證拆除報廢工作安全有序地進行,根據廠內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廠內各部門所有需要拆除、報廢的設備設施。
三、職責
1、生產科負責組織拆除、報廢設備設施工作的實施,安環(huán)科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2、各實施部門負責協助或實施拆除、報廢設備設施的工作。
四、內容
1、生產設備由于結構嚴重損壞,不能及時修復或改裝;由于設備結構改造和改型,被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設備;在廠內已不適應生產能力的、能耗高技術落后的設備、容器;長期擱置、閑置的沒有使用價值的設備、容器;超過國家規(guī)定使用年限的設備、容器,可作為拆除和報廢設備。
2、設備的拆除、報廢需由使用部門寫出書面申請,按照廠內相關管理制度,完成相關審批程序方可實施拆除、報廢。
3、設備設施的拆除和報廢工作內容
(1)設備設施拆除和報廢前,由安環(huán)科組織生產設施所在部門對拆除作業(yè)活動進行風險分析,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制定拆除方案和控制措施,經廠內領導批準后方可實施。
(2)拆除報廢現場由具體實施部門指定安全管理人負責安全監(jiān)管,并堅守崗位。
(3)拆除、報廢方案批準后,工程負責人應將施工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告知施工人員,并嚴格按照拆除方案執(zhí)行。
(4)拆除施工前,必須按規(guī)定辦理各種安全操作票證。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統一指揮下進行。
(5)拆除工程,應按自上而下,先外后里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未拆除部分應保持穩(wěn)固,不許用挖空或推倒的方法拆除。
(6)生產設施的拆除須有專人負責,重大項目必須制定專題方案,方案中應有具體的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防范保障措施內容。對拆除和報廢的設施要進行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和實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對一些重大項目,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7)拆除的設備、容器和管道內有危險化學品的,應先清洗干凈,由生產科和安環(huán)科共同驗收合格后認可,并填制驗收合格記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8)拆除過程中如涉及排放或產生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應按照危險化學品管理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9)參加生產設施拆除的工程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資質證書,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10)參加生產設施拆除的人員,須進行同作業(yè)內容相關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業(yè),須指定一人負責安全。特種作業(yè)人員應按國家規(guī)定,持證上崗。
(11)生產設施拆除前,必須向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記錄。具體項目交底時,須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作業(yè)前,應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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