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可以處以罰款的,當事人首次違法并按期整改違法行為、消除事故隱患的,可以不予罰款。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違反不同的法律規(guī)定,或者違反同一條款的不同違法情形,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適用不同的法律規(guī)定或者同一法律條款規(guī)定的不同違法情形,按照有關規(guī)定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第二十二條 制定應急管理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時,應當明確行政許可的具體條件、工作流程、辦理期限等內容,不得增加許可條件、環(huán)節(jié),不得增加證明材料,不得設置或者變相設置歧視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條款,防止行業(yè)壟斷、地方保護、市場分割。
應急管理行政許可由不同層級應急管理部門分別實施的,應當明確不同層級應急管理部門的具體權限、流程和辦理時限。對于法定的行政許可程序,負責實施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優(yōu)化簡化內部工作流程,合理壓縮行政許可辦理時限。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沒有對行政許可規(guī)定數量限制的,不得以數量控制為由不予審批。
應急管理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涉及需要申請人委托中介服務機構提供資信證明、檢驗檢測、評估等中介服務的,不得指定具體的中介服務機構。
第二十四條 法律、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由應急管理部門實施某項行政許可,沒有同時規(guī)定行政許可的具體條件的,原則上應當以規(guī)章形式制定行政許可實施規(guī)范。
第二十五條 制定應急管理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權基準時,應當明確行政征收征用的標準、程序、權限等內容,合理確定征收征用財產和物品的范圍、數量、數額、期限、補償標準等。
對行政征收項目的征收、停收、減收、緩收、免收情形,應當明確具體情形、審批權限和程序。
第二十六條 制定應急管理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時,應當明確強制種類、條件、程序、期限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制定應急管理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時,應當明確檢查主體、依據、標準、范圍、方式和頻率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存在裁量空間的其他行政執(zhí)法行為,有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類別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基準和實施程序。
第二十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在作出有關行政執(zhí)法決定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行政執(zhí)法行為的依據、內容、事實、理由,有行政裁量權基準的,應當在行政執(zhí)法決定書中對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適用情況予以明確。
第四章 制定程序和管理
[文件] 《關于進一步做好晉城市應急預案備管理工作的通知》(晉市應急總指辦[2020]12號)
2024-07-02
[法律法規(guī)標準文件]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guī)定》解讀
2024-02-29
[法律法規(guī)標準文件]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guī)定》第14號
2024-02-29
[應急救援] 關于印發(fā)《安徽省金屬冶煉企業(y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通知
2024-02-20
2024-02-18
2024-02-18
[消防服務]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圖示》18J811-1
2024-02-18
2024-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