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yè)協商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施工過程中,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派專業(yè)人員監(jiān)督并現場指導。
因施工不當造成燃氣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協助燃氣經營企業(yè)進行搶修;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進行賠償;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施工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yè)制定相應的安全施工方案。
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以及采取安全措施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guī)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四十條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或者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
第六章 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健全雙重預防機制,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定期組織演練,提高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四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預防機制,及時發(fā)現并消除隱患。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公安、交通運輸、商務、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使用和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等定期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不符合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燃氣設施設備的,依法予以處理;對存在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燃氣經營企業(yè)、用戶及時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燃氣安全風險或者燃氣安全隱患的,應當即時告知燃氣經營企業(yè),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燃氣經營企業(yè)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處置,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督促。
第四十六條 燃氣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并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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