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強化警示震懾和以儆效尤,現(xiàn)向全社會公布肇慶市3起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1:廣佛肇高速肇慶段“1·17”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時間:2020年1月17日22時
事故情況:S8廣佛肇高速公路K159+600M肇慶段發(fā)生一起重型半掛牽引車追尾碰撞一輛小型轎車和一輛大型普通客車的較大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450萬元。
直接原因: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人呂某輝出車前沒有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在駕駛證被扣留期間,駕駛與其原駕駛證準駕記錄不符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所駕車輛制動性能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遇險時采取措施不當,導致交通事故的發(fā)生。
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
1.呂某輝,肇事車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司機,在沒有駕駛牽引車資格的情況下,仍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所駕車輛制動性能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遇險時采取措施不當,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責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張某山,肇事車輛所有人運城市鹽湖區(qū)鑫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實際管理人,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全權管理該公司,未按規(guī)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全面開展安全管理工作,對公司名下事故車輛由未持有效證件的駕駛員駕駛的情況失管失控,隱患排查工作責任不落實,對事故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張某澤,肇事車輛所有人運城市鹽湖區(qū)鑫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分管安全副經理及安全管理員,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按規(guī)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按規(guī)定組織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對公司名下事故車輛由未持有效證件的駕駛員駕駛的情況失管失控,未按規(guī)定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徐某弟,肇事車輛實際控制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對事故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5.徐某偉,肇事車輛實際管理人,全面管理肇事車輛,安排不具備駕駛資格的呂某輝駕駛事故車輛,未及時排查并消除事故車輛不符合技術性能要求的事故隱患,對事故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行政處罰對象:
1.運城市鹽湖區(qū)鑫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肇事車輛所有人,對公司名下事故車輛駕駛人管理不力,未發(fā)現(xiàn)并及時消除登記在公司名下的事故車輛的事故隱患,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廣佛肇高速肇慶段“1·17”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負有責任。肇慶市應急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8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對該公司作出處以人民幣600000元整(陸拾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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